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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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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5432
吳明軒
元照出版
2021年8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575115432
  • 叢書系列:民事程序法
  • 規格:平裝 / 224頁 / 17 x 23 x 1.1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程序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民法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推薦序

    作者簡介



    第一編 民事訴訟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因不動產涉訟之法院管轄�3

    第二節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訴訟能力�6

    第三節 指定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效力�9

    第四節 對於訴訟代理人送達之效力�12

    第五節 請求履行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之訴�14

    第六節 本文所擬個案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之探討�17

    第七節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適用�21

    第八節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24

    第九節 法院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28

    第十節 供訴訟上擔保之方法�31

    第十一節 補充判決�34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禁止重訴規定效果之變化�37

    第二節 關於宣告假執行規定之適用�40

    第三節 法院就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是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66

    第四節 法院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68

    第五節 判決之執行力�71

    第六節 耕地租佃事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74

    第七節 調解不成立後之訴訟程序�77

    第八節 訴訟程序之轉換�80

    第九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訴訟程序之影響�83

    第十節 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影響�85

    第十一節 新臺幣五十萬元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之影響�89

    第十二節 抗告程序之審級管轄�92

    第十三節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95

    第三章 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之效力�99

    第二節 判決確定之時期�102

    第三節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撤回上訴�117

    第四節 撤回上訴之效力�120

    第五節 第三審法院就同時履行抗辯上訴審判之範圍�123

    第六節 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之範圍�126

    第七節 第三審法院所為發回更審判決之效力�130

    第八節 再審期間之計算方法�133

    第九節 對於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管轄法院�136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一節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異議之撤回�141

    第二節 以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有無中斷時效之效力�144



    第二編 家事事件法

    第一章 家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 婚姻無效之訴之法定原因�149

    第二節 以重婚為理由提起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之區別�152

    第三節 離婚之訴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之規定�155

    第四節 否認子女之訴�159

    第五節 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162

    第六節 否認子女之訴與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之區別�166

    第七節 撤銷合意終止收養之訴�169

    第八節 繼承人代位繼承及其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關係�172

    第九節 繼承訴訟事件是否得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176

    第十節 離婚事件與因判決離婚而生損害賠償事件之合併�179

    第二章 家事非訟程序

    第一節 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程序�183

    第二節 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之終止收養�187





    推薦序



      初見「吳明軒」庭長其「名」,是甫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分發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法官),被分派在民事第二庭辦事,某日辦公室傳閱一紙團購書籍名單,內載書名「中國民事訴訟法」,作者是「吳明軒」。聽同事言,本書作者時任職於最高法院,余當時初任法官,對最高法院存有一股景仰敬畏之心,系爭書籍又是實務家鉅著,因此也登記購買1套,詳加拜讀。本書廣蒐學術、審判資料,據條立義,折衷群言,綜括源流,依法演繹,明法理之辨,釋實務之疑,堪稱理論與實務並重,遂不免油然而生一股「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之迴旋。



      越2個月,余奉令調派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吳庭長的著作,也跟隨余飄洋過海到浯島。當時仍屬戒嚴時期,金門實施戰地政務,審判事務雖歸普通法院管轄,但員額編制僅院長及法官各1人,再加上通訊不便,遇有民事程序法問題,難以向本島同事請益,因此除蒐尋有無法律問題研討會相關結論供參外,吳庭長的大作,即成為辦案指南,恆於思辨之後從中發揮定錨效應。在浯島服務6個月,期滿調派歸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仍續辦民事審判2年。嗣因司法院訂有五年歷練計畫,因而周遊於民事執行處、刑事庭等單位,最後落腳在刑事庭,經辦刑事審判事務迄今。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將三終審法院金字塔化,最高法院人事自斯時起即被凍結,遇缺不補。惟金字塔型之程序法未能如期立法通過,為因應源源不絕的上訴三審案件,司法院遂自2005年微解凍,但新創所謂「三專生」制度迄今(即調最高法院辦事3年後歸建)。也因此一轉變,余始得以在2005年8月調派最高法院辦事。新來乍到,大約是在某個星期二早晨,在4樓電梯外,見一身形高瘦、翩翩和煦的長者走出電梯,往會議室從容走去。經詢據同仁,告稱此即吳明軒優遇庭長,欲前往出席民事庭會議。就此匆匆一瞥間,余始得見書中幻影的「吳明軒」庭長本尊其「人」。歲月遞嬗,從初見吳庭長其「名」,到卒睹其「人」,前後歷20餘年,誠可謂咫尺天涯矣!



      最高法院執掌民、刑事訴訟之終審審判,除為擔保裁判之妥當性外,另負有統一包括最高法院在內之各審級法院法律適用及促進法律發展之任務。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最高法院係以選編判例及舉行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以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每則決議之作成,均經與會庭長、法官集思周咨,一再推敲,實已具民主正當性,祇是欠缺審判外形。楊前院長鼎章於2013年「慶祝吳庭長明軒任職司法界六十周年學術活動」,即就其親身見證(非傳聞)提及:吳庭長列席民事庭會議,常在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時,一語道破盲點,提出解決之道等情。吳庭長聲如洪鐘,學識天成,信其所信之發言,在民事庭會議,經常發揮臨門一腳、一槌定音之功勞,不可抹滅。



      最高法院自1927年起,即從每年審結之諸多具體案件裁判中,擇其內容有創新見解,能闡明法律真意,足以補充法律者,經嚴格審查程序,編為判例刊行,供全國各級法院遵行,期能避免同法異判之弊。身為終審法院法官者,莫不針對個案戮力兢惕,批閱典籍,反覆思辨,期冀作成之裁判得以被選編為判例為榮。吳庭長在最高法院辦案期間,迨至1992年3月優遇時止,就所參與裁判經選編為判例者,高達百篇,此一紀錄謂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亦不為過。2019年1月印行判例彙集,收錄全文存諸冊籍,其意旨多有納為法律明文者,斯乃實務判決先行、立法援例在後之典範。



      吳庭長明軒於1971年7月調派最高法院推事,迄2021年7月,司法生涯任職最高法院已屆50周年,職掌終審之審判與研究,長達半世紀之久,可謂係最高法院之瑰寶。吳庭長公餘之暇,除春風化雨,作育英才外,更勤於筆耕,著作等身,即便已是耄耋之年,仍然壯心不已,鑽研新知,時有佳作。於茲50周年,吳庭長將其歷年研究心得,薈集成冊付梓,共計四大冊,公諸於世,以嘉惠後進,俾有志於此者,得以一覽而供參考或取資,並藉為已逾一甲子法曹服務之紀念。吳庭長囑余為之序,末學不敢不從,實有愧於民事法感薄弱,豈敢「吳」門弄斧。見微知著,謹綴數語,藉表仰止慕情。有云「人生七十才開始,八十還是小孩兒」,依此計算,吳庭長才符合新修正(尚未施行)民法第12條的「成年人」呢。來日方長,志則如斯。敬祝吳庭長明軒福壽安康,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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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燦

    謹誌於最高法院

    西元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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