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賦自由權到建立法權國家的必要性,在康德是一個概念的先驗分析,即從一個先驗的法權原理的概念推演所得,這正符合他在《道德的形上學》(Metaphysik der Sitten)的〈前言〉所說的,在《實踐理性批判》(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之後,他同樣要以先驗的方法處理法權哲學之對象原理的建立,使《法權論的形上學根基》(Metaphysische Anfangsgrunde der Rechtslehre,下稱《法權論》)與《德行論的形上學根基》(Metaphysische Anfangsgrunde der Tugendlehre,下稱《德行論》)形成一個先驗的實踐哲學的系統(MS: 205-207)。藉著先驗方法的應用,這樣他將《道德的形上學》與《道德形上學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和《實踐理性批判》給連結起來,構成一部大的道德哲學的系統。與先驗道德哲學的連結,對法權哲學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屬於外在的法權自由的概念,在與超驗的自由理念的連結中,能夠獲得本體性的根基,而使法權自由受到應當有的重視,以及在《法權論》之後緊接著《德行論》的編輯,都成為可理解的。因為僅要求外在行為的合法性,法權論不能夠完全排除掉,法權法則變成為純技術性之規範的可能性,而不能夠避免所謂「魔鬼共和國」的出現,反而阻撓達成人運用自由的本質目的,即人「作為人」的自我保持與自我實現。在康德的道德哲學裡,還可以發現,人的自由之所以應當受到特別的重視,有另外一個本體性的理由,即人「作為人」的尊嚴。不過康德並沒有直接表達,人「作為人」的尊嚴是人的自由應當受到重視的一個理由,而是把自立法反稱作:人「作為人」之尊嚴的「理由」。但是在其脈絡裡,這一個「理由」應該當作「認知理由」去理解。
法權自由透過先驗方法的推演,與超驗自由有了連結,這也才使法權行為的歸責性成為可能。自由是實踐哲學的基本概念,但是在康德,它首先是一個倫理的概念。因為自由是他在道德原理的探討中,受到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思想所啟發的一個概念。因此我在第一部分探討道德的自由。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康德的自由概念的發展,藉以揭示,這自由的概念如何經過他在不同階段中不同觀點的思想累積和沉澱中,最後達到多層次多向度的豐富內涵。在與盧梭的思想接觸後,康德即刻有了兩個關於人的重要概念的掌握,它們不再改變,而是只有深耕,即使在經過《教授就職論文》的純粹道德哲學的轉向之後,亦是如此。其中之一是人「作為人」的尊嚴,另一個是自由的概念。在自由概念方面,康德注意到,自由意志在道德哲學的建構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他在《附註》時期已經掌握到,意志的本質法則是「與己一致」。從此之後,「自由意志與己一致」成為他的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在《見靈者之夢》,「個人意志」對「公意」的依賴感,明顯是對「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一種普遍化表達,也就是說,「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意涵,兼含:自由意志與自己的意志一致,也與其他所有人的意志一致。在沉默期最後幾年的《反思隨手札記》(Kant’s handschriftlicher Nachlas)裡,我們可以發現,這一個「公意」的概念,被「普遍有效的目的」和「普遍有效的規則」兩個先驗的概念所取代,或稱,得到補充,它們是被歸源於自由意志本身的兩個純粹概念。在批判期之前兩年,康德在「自由抉擇意志與己一致」、「人作為人的普遍有效目的」、與「普遍有效規則」三個概念之間,進行關係上的調合。「自由抉擇意志與己一致」遂成為「自我滿意」的一個主觀的可能性條件;「合乎普遍規則性」則賦予,「自由意志與己一致」一個值得受享幸福的客觀價值。在享有幸福的主觀條件與價值的客觀條件的前提之下,「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普遍實行,一方面在擁有自由的理性存在者之間,普遍幸福的「目的王國」的展望便成為可能。另一方面,自由則是成為價值的生成原理,使人能夠自我滿意,而值得一切的善和被尊重。因此,道德法則也被稱之為「普遍幸福的先驗必然法則」。「自由意志與己一致」則是自由抉擇意志的本質法則;這一個被康德稱之為「自由的獨裁」(Autocratie der Freiheit)。此一說法,顯然是邁向批判期「自律」思想的一大步。
《純粹理性批判》(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對於自由概念的特殊貢獻,主要是對超驗自由理念的確定。思辯理論哲學的這一個超驗自由理念的奠立,使實踐理論哲學的超驗自由理念,以及超驗自由與實踐自由的區分,成為可能。透過超驗自由與實踐自由的區分,及其關連性的論述,先驗的道德哲學才終於獲得了,能夠穩健開展的軸心點。因此在論道德自由的這一部分,我先探討《純粹理性批判》在自由因與自然因辯證中的超驗自由理念。超驗自由理念在康德的道德哲學的另一個重要功用是,唯有透過超驗自由理念,才足以說明實踐行為的歸責性問題。超驗自由是一個屬於本體的智思性純粹理念,但是它必須在實踐的自由之用中自我實現。藉著它是一個純粹自發性的官能,在現象界中實踐的行為的歸責性,便成為可能。雖然現象界的行為仍然隸屬於自然因果的必然法則,但是康德藉理性純粹理念與知性先驗範疇的區分,已經劃定超驗自由的純粹自發性與自然的因果必然法則各自的領域,使之不相抵觸,因此藉著超驗自由理念,行為歸責的說明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