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四版序
海商法是以海上企業活動的規範為主軸,以其他相關規範包括:海上企業活動基礎的規範、海上企業活動危險的規範、海上企業活動平衡的規範、以及海上企業活動風險分化的規範為扶翼,經過立法程序,凝練而成的規範體系。
海上企業活動包括:海上貨物運送、海上旅客運送以及船舶拖帶,其中以海上貨物運送最為重要。海上貨物運送,數量大,運費低,是海上企業活動的核心,是地球貨物流動的血管。
海上企業活動,需要船舶才能航行,需要海員才能操作、需要船舶抵押權擔保才有資金,船舶、海員及船舶抵押權成為海上企業活動的基礎。海上企業活動不免遇到船舶碰撞、海難救助或共同海損的危險,各國立法例多吸納相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轉化為海商法條文。為了平衡海上企業活動相關各方的利益,以健全海運的發展,海商法在賦予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權利的同時,也給予其債權人優先受償權,使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與債權人的海事優先權,構成了制度上的平衡。最後,為了分化運送人的責任、填補船東船舶的損失、填補貨主貨物的損失,還可以投保各類保險或參與防護及補償協會,作為最後防線,稀釋可能的風險。
國際公約是各國海商法的主要法源,在國際公約轉化為海商法的過程中,有的國家將公約的條文改寫,以銜接本國法制;有的國家直接透過立法程序,承認某國際公約為其海商法的一部分。我國屬於大陸法系,立法體例與德國相近,須將國際公約改寫之後,才能融入國內的法律體系。因此,本書在解釋方面,盡量參酌國際公約的規定,在修法建議方面,則借鑑德國商法(海商編)吸納與轉換國際公約的經驗,希望為海商法的健全與發展盡綿薄之力。
杜甫說:「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書歷經三次修正,一有所得,固然怡然自得,但發現缺失,也難免神明自咎,進而以「常在河邊走,哪有不失足」自嘲了。本次出版,承三民書局編輯同仁,精心編校,力求完美,感佩之餘,若還有挂漏,也望讀者海涵、指教。
劉宗榮
2020 年1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