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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營建工程暨法律

當代營建工程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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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4435
余文德,王國武,林家祺,?榆政,黃聖棻,廖義銘,徐名駒,姚志明,李奇隆,葉人中,羅明通,顏玉明,吳光明
元照出版
2021年1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575114435
  • 叢書系列:工程法律
  • 規格:精裝 / 336頁 / 15 x 21 x 4.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工程法律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本書乃是關於營建管理與工程法律之專論性書籍,包含營建管理、採購法制、工程契約三大領域,結合工程與法律適合專業人士如律師、技師、學術研究、司法人員、法制人員作為研習教材,兼具學術性與實務之需求。



      作者群包含營建工程教授、法學教授、檢察官、資深律師,內容具有多元化與宏觀之視野。第一篇對新興之建築資訊模型(BIM)技術如何來改善工程成本效益作深入之介紹;第二篇對於政府採購之決標、停權制度有法律政策之評估;第三篇之工程契約中對法院最新之實務見解有詳盡之分析。


     





    推薦序�吳陳鐶

    推薦序�林瑞成

    推薦序�潘維大

    推薦序�蔡碧玉

    主編序�李慶松

    主編序�林家祺

    作者簡介



    第一編 營建管理



    .國內工程導入建築資訊模型(BIM)指南標準與新型態爭議問題�余文德

    壹、BIM技術發展簡介�5

    貳、BIM之應用成本與效益�7

    參、早期國內工程應用BIM之爭議問題�9

    肆、BIM應用標準與台灣BIM指南�14

    伍、台灣BIM指南導入之新型態爭議問題�26

    陸、結論與建議�35

    .工程最有利標評選關鍵點控制與爭議之分析�王國武

    壹、前 言�38

    貳、工程採購�39

    參、最有利標評選程序�43

    肆、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44

    伍、委員名單公告與保密�45

    陸、委員之禁止與迴避�49

    柒、評選項目訂定�53

    捌、明顯差異之處理�60

    玖、相同評分、序位之處理�63

    拾壹、協商措施�67

    拾貳、評選及決標�70

    拾參、結 語�71



    第二編 採購法制



    .政府採購法2019年修法之評析────以申訴門檻、決標方式、停權之修正為中心�林家祺

    壹、引 言�77

    貳、申訴門檻之修正�78

    參、有關最有利標適用要件放寬�88

    肆、有關停權制度之修法�98

    伍、結 論�108

    .政府採購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之適法性探討�?榆政、黃聖棻

    壹、前言(問題之提出)�115

    貳、停權處分規範目的及法律性質�118

    參、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有關停權處分紀錄列入最有利標評選計分相關機制簡介�128

    肆、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侵害投標廠商何種權利── 投標廠商之競爭自由權以及無歧視程序形成請求權�132

    伍、有關停權處分紀錄列入最有利標評選計分相關機制之適法性探討�139

    陸、結 論�151

    .興利除弊兼備之合作性採購�廖義銘、徐名駒

    壹、前 言�156

    貳、合作性治理�159

    參、合作性採購之政策目標�160

    肆、合作性採購之法理基礎�162

    伍、合作性採購之制度設計�167

    陸、合作性採購之實踐問題�171

    柒、結 論�175



    第三編 工程契約



    .一般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實務20年來之發展�姚志明

    壹、概 說�184

    貳、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成立之實務見解�187

    參、一般情事變更原則法律效果之實務見解�209

    肆、結 論�218

    .誠實信用原則在工程契約條款之適用�李奇隆、葉人中、羅明通

    壹、前 言�223

    貳、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一──解釋或補充法律規定�225

    參、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二──解釋契約(含補充性解釋)�227

    肆、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三──合理分配風險(情事變更)�234

    伍、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四──權利行使之限制(包含權利失效理論)�238

    陸、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五──使契約部分條款或全部契約失效�242

    柒、誠實信用原則功能之六──創設或補充附隨義務�247

    捌、結 論�251

    .司法實務之工程鑑定解析�顏玉明

    壹、工程鑑定簡介�254

    貳、應否實施鑑定�254

    參、執行鑑定工作的法律依據�257

    肆、鑑定人接受囑託鑑定應注意事項�260

    伍、鑑定工作之執行�264

    陸、辦理鑑定應注意事項──以技師為例�267

    柒、法院對鑑定報告之評價與取捨�279

    捌、結 論�280

    .法院在工程爭議仲裁中角色之探討�吳光明

    壹、概 說�282

    貳、工程爭議之仲裁適用仲裁法�283

    參、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相關問題�286

    肆、法院在仲裁中之支持、協助與監督�290

    伍、仲裁工程爭議重要概念之釐清�302

    陸、結 語�308





    推薦序



      民國81年11月16日修正前之律師法第3條第1項增訂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原則上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始得充律師,律師職前訓練初由法務部委任司法官學院之前身司法官訓練所辦理,繼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109年1月15日修正律師法第4條第1項將律師職前訓練修正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另於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每年應依參加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之在職進修。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未雨綢繆,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即成立「律師學院」,並設置「不動產法律」、「家事法律」、「勞動法律」、「營建及工程法律」、「金融證券法律」、「稅務法律」、「醫療法律」及「智慧財產法律」等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由具有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特殊專長之審、檢、辯、產、官、學各界菁英組成,建立完整、專業之律師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制度,強化律師專業知能,以達成律師法第1條第1項所定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律師學院」為深耕目前營建工程實務法律問題、討論立法政策、作為律師學院之後相關課程補充教材及精進律師的專業學能,乃由「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召集人林家祺教授擔任召集人兼主編,邀請營建管理、採購法制及工程契約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學系教授余文德、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王國武、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姚志明、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光明、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顏玉明、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名駒及執業律師?榆政、黃聖棻、羅明通、李奇隆、葉人中,分別撰寫「國內工程導入建築資訊模型(BIM)指南標準與新型態爭議問題」、「工程最有利標評選關鍵點控制與爭議之分析」、「政府採購法2019年修法之評析──以申訴門檻、決標方式、停權之修正為中心」、「政府採購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之適法性探討」、「興利除弊兼備之合作性採購」、「一般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實務20年來之發展」、「誠實信用原則在工程契約條款之適用」、「司法實務之工程鑑定解析」及「法院在工程爭議仲裁中角色之探討」等9篇深入淺出之專文,不僅可作為律師學院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相關課程之補充教材,以精進律師的專業學能,亦可作為所有法律人研究及處理相關議題之參考,並足供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相關業務與主管機關及立法院修法之參考。



      長期從事法律工作,並有幸參與律師法研究修正及律師職前培訓之相關業務,欣見律師法全盤修正公布,律師職前培訓與在職進修等制度即將大幅變革之際,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出版此內容豐富、理論與實務兼顧之專書,特別具有意義,律師制度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更臻完善指日可待,爰樂為之序。

    ?
    司法院大法官

    吳陳鐶 謹識

    1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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