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版序
新修訂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已實施年餘,最高法院「大法庭」也作出台上大字號裁定,雖然現行法取消「判例」與「民、刑庭決議」統一見解之方式,使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所採之法律見解對於後來案件審判之拘束力,均有相等重要性,案件之審理須遵循與本件案件事實相同或最類似之先前裁判所揭示之法律原則,取代過去援引判例所示抽象原則作為審判基礎之作法。因此,無案件事實之判例經停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有案件事實之判例,其拘束力等同於判決,如遇有案件事實相同之判決先例於法律見解上出現歧異,則由大法庭統一見解。
對於債法之學習而言,過去由判例與決議所揭櫫之抽象法律原則,多已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且作出後已經被後續判決一再援用,短期內尚不因此而失其參考價值;縱無案件事實之判例業經停用,其揭櫫之法理仍在援引此判例之後續判決中繼續發揮影響力,因此,本書就實務見解之引用,仍維持標示出判例、決議、判決之方式,僅就停用之判例另作標示。
此次改版,增補了最新實務見解,勘誤前版錯誤。崔恩寧法官不僅協助校訂,亦實質參與實務見解之補充,特此致謝;又改版幅度較大,辛苦了元照出版公司的工作夥伴,也一併致謝。
吳志正
於豐原寓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