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序
為落實憲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所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意旨,我國於2002年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自同年3月8日開始施行。同法除了規範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以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外,也提供申訴救濟之管道。同法制定後,歷經2008年1月、2008年11月、2011年1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 2014年12月,以及2016年5月等多次重要修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至今,在我國防治職場性騷擾與確保性別工作平等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也累積相當成果。為了解法院判決目前的運用情形,與主管機關所公布解釋函令的發展,編者曾整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之判決要旨,於2016年出版《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與解釋令彙編》以供實務與研究之參考,也曾收到勞動局第一線承辦人員分享使用心得與建議,一轉眼,上次整理成果至今,又歷經三年有餘。為延續過去的成果,本次整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之判決與解釋函令之發展,以供參考。
在上述背景之下,本資料內容,從2017年起以「平等法」、「平等工作法」、「性別法」、「性平法」等關鍵字,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搜尋系統,檢索從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刪除明顯非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之案件後,得出包含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共有119筆判決。後因司法院法學資料搜尋系統於2019年4月23日改版,於校稿時重新確認,也考量新系統將「性別法」一詞直接與「性別平等教育法」連結,所蒐集資料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關係較小,故僅以「平等法」、「平等工作法」、「性平法」等關鍵字重新檢索確認同一期間,刪除明顯非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關係較小之案件後,共得出148筆判決。解釋函令等,主要是從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蒐集而來。期盼本資料之整理,能成為各界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事務與研究之參考。
本資料之整理完成,首先要感謝郭玲惠教授、焦興鎧教授與王如玄律師持續不斷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學理與實務工作的教導與鼓勵。其次,也感謝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近幾屆委員與承辦同仁在實務工作上各方面之指導。再者,近年來因為參與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事務,與近幾屆委員以及承辦同仁多方討論與交流,在性騷擾防治業務上也受到許多啟發,也在此致上謝意。另外,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楊雅婷同學、李文瑜同學、施凱勝同學、? 陳穎萱同學於在學期間整理判決與函釋,以及出版作業階段提供諸多協助,在此並予致謝。此外,本書之出版也受到元照出版公司之大力協助,併此致上謝意。
本資料之整理,一部分係106年度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我國與日本職場性騷擾雇主防治義務與責任之比較研究」(MOST 106-2628-H-305-001)之研究成果。本資料或有疏漏、不完善之處,敬請各界不吝指正。
侯岳宏
2020年7月